行政復議的審查
1.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參加。(2016新增)
2.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不開庭)的方法;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第7章)。
3.對被申請人的要求
(1)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2)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機構向其發(fā)送的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第7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