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撤銷。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沙蜂N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雖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實,可以因行為人撤銷權的行使,使其自始不發(fā)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
撤銷權的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①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②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③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④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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