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不適用于知識產權法。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的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適用于知識產權法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所有權發(fā)生轉移:善意受讓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真實權利人的所有權隨之失去。

2.賠償請求權:真實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的轉讓人請求損害賠償。

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范圍:

1.動產、不動產均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2.贓物、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制度不僅適用于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也可以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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