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一條“芭比娃娃總部遭騙2000萬”的新聞登上了不少網絡媒體新聞頭條,而與之相似的網絡詐騙在我們身邊并不罕見。僅剛剛過去的4月,南湖區(qū)人民法院就受理了兩起因財務人員輕信網絡信息導致公司蒙受損失的勞動糾紛案件。
  去年,小梅到一家家具店擔任出納工作。剛工作一個月,一個網名為“大王”的人在qq中要求小梅幫他的部門匯一筆10萬元的費用到朱某賬上。碰巧小梅公司里另一名出納的網名也叫“大王”,而那個同事是在另一幢大樓辦公,而且一個部門幫其他部門墊付貨款,并通過qq匯款的情況也曾發(fā)生過。于是,小梅不疑有他,請示過經理后,未經核實對方身份,就把錢匯了出去。結果,不久后發(fā)現這個“大王”并非同事,于是小梅報警,目前該案尚在偵查階段。
  案發(fā)后,小梅提出離職申請,雙方解除勞動關系。但企業(yè)認為小梅應對這次詐騙負有責任,于是沒有把小梅的5910元工資發(fā)給她,并向南湖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小梅賠償10萬元。最后的裁決結果是小梅應負擔損失的20%,即20000元,扣除其應得工資,小梅還得賠付企業(yè)14090元。小梅對此結果不服,于是起訴到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梅由于疏忽大意未能盡到最基本的注意和審查義務,更缺乏財務從業(yè)人員基本的職業(yè)操守,存在重大過失;但企業(yè)作為用人單位,在日常工作中缺乏成文以及完善的規(guī)章制度,財務匯款流程簡單且不清晰,且疏于對員工的監(jiān)管和培訓,沒有從制度設計和實施上盡到主要的注意義務,所以應對其損失承擔絕大多數責任。最終,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法院判決小梅仍須向企業(yè)支付14090元。
  而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阿冰在一家汽車企業(yè)從事財務工作,其間qq信息被盜,結果被人利用這些信息,通過網上銀行轉賬轉走了其工作單位的58500元。于是,企業(yè)將阿冰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損失的58500元。最終,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阿冰須賠償30000元。
  法官說法: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在勞動用工和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風險,應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對于勞動者因個人能力的欠缺或輕微過失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屬于用人單位在對勞動者選用上的過失,不應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但對于勞動者由于故意、重大過失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則應由雙方分擔責任,用人單位也應該制定各種預防損失發(fā)生、擴大的操作規(guī)程和制度,以防止過失的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