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審計溝通
*9節(jié)注冊會計師與治理層的溝通
管理層:
總經(jīng)理、副經(jīng)理、財務總監(jiān)、總會計師等。治理層:董事會、監(jiān)事會、股東大會(股東會)。溝通次序:管理層一內部審計一監(jiān)事會(審計委員會)一董事會一股東大會(股東會)
溝通的對象:
1.溝通對象的一般要求一雙向溝通注冊會計師需要與治理層保持有效的雙向溝通,運用職業(yè)判斷,確定適當?shù)臏贤▽ο蟆?/div>
(1)注冊會計師獨立性問題。溝通對象*4是被審計單位治理結構中有權決定聘任、解聘注冊會計師的組織或人員。
(2)管理層的勝任能力和誠信問題。不宜與兼任高級管理職務的治理層成員溝通。
2.需要商定溝通對象的情形:(1)被審計單位也會指定其治理結構中相對固
定的人員或組織(如審計委員會)負責與注冊會計師進行溝通。上市公司董事會一般設有若干專門委員會,其中審計委員會的職責中通常包括與注冊會計師的溝通。
(2)如果由于被審計單位的治理結構沒有被清楚地界定,導致注冊會計師無法清楚地識別適當?shù)臏贤▽ο螅粚徲媶挝灰矝]有指定適當?shù)臏贤▽ο?,注冊會計師就應當盡早與審計委托人商定溝通對象,并就商定的結果形成備忘錄或其他形式的書面記錄。
(3)在同時設有審計委員會和監(jiān)事會的公司,一般并不需要同時與這兩個組織進行溝通,此時就需要向委托人印證了解到的相關信息。
3.整體溝通的情形
注冊會計師沒有必要(實際上也不可能)就全部溝通事項與治理層整體(與董事會或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進行溝通。
(1)治理層全部成員參與管理被審計單位,如果就審計準則要求溝通的事項已與負有管理責任的人員溝通,且這些人員同時負有治理責任,注冊會計師無需就這些事項再次與負有治理責任的相同人員溝通。然而,注冊會計師應當確信與負有管理責任人員的溝通能夠向所有負有治理責任的人員充分傳遞應予溝通的內容。如果可能存在這種情況,注冊會計師需要對如何運用溝通的要求進行調整。(2)公司章程規(guī)定對注冊會計師的聘任、解聘由股東大會(股東會)決定時,注冊會計師可能也需要與股東大會(股東會)進行溝通。
溝通的事項:
1.注冊會計師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責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與治理層溝通注冊會計師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責任,包括:
(1)注冊會計師負責對管理層在治理層監(jiān)督下編制的財務報表形成和發(fā)表意見;
(2)財務報表審計并不減輕管理層或治理層的責任。
2.計劃的審計范圍和時間安排
溝通的事項可能包括:
(1)注冊會計師擬如何應對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的特別風險;
(2)注冊會計師對與審計相關的內部控制采取的方案;
(3)在審計中對重要性概念的運用。
4.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5.補充事項(不一定與監(jiān)督財務報告流程有關)
溝通的過程:
如果目的明確,注冊會計師和治理層就可以更好地就相關問題和在溝通過程中期望采取的行動取得相互了解。
(1)與管理層的溝通
在與治理層溝通某些事項前,注冊會計師可能就這些事項與管理層討論。
(2)與第三方的溝通
在向第三方提供為治理層編制的書面溝通文件時,在書面溝通文件中告知第三方這些書面溝通文件不是為他們編制,不應被第三方依賴、注冊會計師對第三方不承擔責任等。
2.溝通的形式
注冊會計師與治理層溝通的形式涉及口頭或書面溝通、詳細或簡略溝通、正式或非正式溝通。有效的溝通形式不僅包括正式聲明和書面報告等正式形式,也包括討論等非正式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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