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講解這一這一知識的同時,我們先來詳細解釋一下,什么叫做借款利?借款利息是指企業(yè)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資金時發(fā)生的利息費用,或企業(yè)發(fā)行債券的利息費用。那么借款利息不論以何種形式付給個人是否均應扣繳個人所得稅呢,下面我們以案情例子進行逐步展開詳解,希望最終對你有所幫助。  案情簡介:
  稅務稽查人員2013年3月在對某制衣公司進行納稅檢查時發(fā)現(xiàn),2011年2月1日,某制衣公司向吳某出具借條一張借款20萬元的借條,約定在2012年1月31日前還清借款,并約定該筆借款不計利息,但須向吳某支付勞務費用30000元,支付時限為2011年7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2012年1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
  經(jīng)了解,吳某非該單位職工,財務人員認為支付給吳某的30000元是勞務費,未扣繳個人所得稅。
  稅務機關認定該筆30000元的勞務費用為借款利息,應代扣個人所得稅6000元,并處以未扣利息相應的罰款。
  稅法分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9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出借人簽訂借款合同的目的是出借款項并且收取利息,而借款人的義務就是到期償還本金和利息。在借款合同中除了約定利息之外,不涉及到約定其它費用的情形,如勞務費等。
  勞務費是指個人在提供某項勞務之后獲得的收入。在單一的借款過程中,出借人只履行出借款項的義務,并沒有付出任何其它的勞務,也不存在借款人以勞務形式存在的義務,所以不能約定勞務費。
  本案例中,制衣公司與吳某簽定借款合同,且吳某與制衣公司無雇傭關系,也未向公司提供勞務,因而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勞務費只能認定為借款利息,只有在勞務合同或者其它與勞務相關的合同中,才能約定相應的勞務費,而在借款合同中,不能變向地將利息認定為是勞務費,所以該制衣公司應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各位考生想順利通過注冊會計師考試,除了掌握專業(yè)知識和答題技巧之外,還可以關注高頓網(wǎng)校的精品網(wǎng)課,幫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會計從業(yè)知識,高頓祝各位考生考試!【進入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