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欠稅清繳制度
  措施
 ?。?)嚴格控制欠繳稅款的審批權限――省、自治區(qū)、直轄市。
  (2)限期繳稅時限。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fā)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建立欠稅清繳制度,防止稅款流失。
  ①需要阻止出境人,稅務機關應當書面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執(zhí)行。
  ②建立改制納稅人欠稅的清繳制度?!墩鞴芊ā返谒氖藯l規(guī)定:“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xù)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鄞箢~欠稅處分財產報告制度。欠繳稅款數(shù)額在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芏悇諜C關可以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即對納稅人的到期債權等財產權利,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向第三者追索以抵繳稅款。
 ?、萁⑶范惞嬷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