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式函證未收到回函時的處理
  如果采用積極的函證方式實施函證而未能收到回函,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與被詢證者聯(lián)系,要求對方做出回應或再次寄發(fā)詢證函。
  如果未能得到被詢證者的回應,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所實施的替代程序因所涉及的賬戶和認定而異,但替代審計程序應當能夠提供實施函證所能夠提供的同樣效果的審計證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