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無需進行稅務備案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機關的,應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
  1.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游、通信、建筑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yè)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mào)易收入;
  2.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jīng)常轉移收入;
  3.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chǎn)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也應按照規(guī)定進行稅務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