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因追加投資等原因,通過多次交易分步實現(xiàn)非同一控制下企業(yè)合并的,在合并財務報表上,首先,應結合分步交易的各個步驟的協(xié)議條款,以及各個步驟中所分別取得的股權比例、取得對象、取得方式、取得時點及取得對價等信息來判斷分步交易是否屬于“一攬子交易”。
  各項交易的條款、條件以及經(jīng)濟影響符合以下一種或多種情況的,通常應將多次交易事項作為“一攬子交易”進行會計處理:一是這些交易是同時或者在考慮了彼此影響的情況下訂立的;二是這些交易整體才能達成一項完整的商業(yè)結果;三是一項交易的發(fā)生取決于至少一項其他交易的發(fā)生;四是一項交易單獨看是不經(jīng)濟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慮時是經(jīng)濟的。
  如果分步取得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直至取得控制權的各項交易厲于“一攬子交易”,應當將各項交易作為一項取得子公司控制權的交易進行會計處理。
  如果不屬于“一攬子交易”,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對于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應當按照該股權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投資收益;
  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涉及權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綜合收益以及除凈損益、其他綜合收益和利潤分配外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的,與其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應當轉(zhuǎn)為購買日所屬當期收益,由于被投資方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chǎn)變動而產(chǎn)生的其他綜合收益除外。購買方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按照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產(chǎn)生的相關利得或損失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