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于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后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采取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zhuǎn)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chǎn)的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的兩種主要形式:
 ?、贂嫱ㄖ{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诳垩?、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chǎn)。
  2.稅收保全措施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不包括非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也不包括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3.稅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應符合下列兩個條件:
 ?、偌{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诒仨毷窃谝?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期限繳納應納稅款的期限內(nèi)。
  4.稅務機關按照前款方法確定應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的價值時,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所發(fā)生的費用。
  5.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時,必須開付收據(jù);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時,必須開付清單。
  6.稅收保全措施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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