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從原會計師事務所轉出,發(fā)起設立新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到轉出所所在省級協(xié)會辦理手續(xù),并提交除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之外的轉所申請材料,其中轉所申請表轉入所意見欄由本人填寫“申請設立xxxxxx”。受理的省級協(xié)會收到齊備的轉所申請材料后,在轉所申請表中簽署意見,并加蓋轉所專用章。
  會計師事務所申辦成功的,新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在轉所申請表中轉入所意見處簽字蓋章后,到事務所所在省級協(xié)會辦理轉入手續(xù)。
  新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合伙人,應當在完成工商登記手續(xù)之日起60天內,辦理完畢轉入新所手續(xù)。被吸收合并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應自合并協(xié)議正式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注冊會計師的轉所手續(xù)。
  申辦會計師事務所未獲批準的,申請人可轉入其他會計師事務所。轉入的會計師事務所在轉所申請表中轉入所意見處蓋章后到所在省級協(xié)會辦理轉入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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