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產組賬面價值和可收回金額的確定基礎
  資產組賬面價值的確定基礎應當與其可收回金額的確定方式相一致。因為這樣的比較才有意義,否則如果兩者在不同的基礎上進行估計和比較,就難以正確估算資產組的減值損失。
  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應當按照該資產組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其預計未來現(xiàn)金流量的現(xiàn)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資產組的賬面價值應當包括可直接歸屬于資產組與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攤至資產組的資產賬面價值,通常不應當包括已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但如不考慮該負債金額就無法確定資產組可收回金額的除外。這是因為在預計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時,既不包括與該資產組的資產無關的現(xiàn)金流量,也不包括與已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負債有關的現(xiàn)金流量。
  資產組處置時如要求購買者承擔一項負債(如環(huán)境恢復負債等)、該負債金額已經確認并計入相關資產賬面價值,而且企業(yè)只能取得包括上述資產和負債在內的單一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的,為了比較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和可收回金額,在確定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及其預計未來現(xiàn)金流量的現(xiàn)值時,應當將已確認的負債金額從中扣除。
 
  (二)資產組減值的會計處理
  根據減值測試的結果,資產組(包括資產組組合)的可收回金額如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確認相應的減值損失。減值損失金額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分攤:
  1.首先抵減分攤至資產組中商譽的賬面價值;
  2.然后根據資產組中除商譽之外的其他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減其他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
  以上資產賬面價值的抵減,應當作為各單項資產(包括商譽)的減值損失處理,計入當期損益。抵減后的各資產的賬面價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6者:該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如可確定的)、該資產預計未來現(xiàn)金流量的現(xiàn)值(如可確定的)和零。因此而導致的未能分攤的減值損失金額,應當按照相關資產組中其他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所占比重進行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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