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
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經(jīng)審理對原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
我國稅務行政復議具有以下特點:
1.稅務行政復議以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做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作為前提。
2.稅務行政復議因當事人的申請而產(chǎn)生。
3.稅務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一般由原處理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進行。
4.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相銜接。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機構和人員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三、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1.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4.對下列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
(1)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稅務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主管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5)對稅務機關做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注釋】上述(2)、(3)、(4)、(5)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zhuǎn)送。
四、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一)申請人:
1.合伙企業(yè)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yè)為申請人,由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代表該企業(yè)參加行政復議;其他合伙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請行政復議。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沒有主要負責人的,由共同推選的其他成員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
2.股份制企業(yè)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認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yè)合法權益的,可以以企業(yè)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二)被申請人:
1.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2.申請人對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對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的代征行為不服的,委托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3.稅務機關與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
稅務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4.稅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經(jīng)上級稅務機關批準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經(jīng)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審理委員會所在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5.稅務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nèi)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jīng)法律、法規(guī)授權,以自己名義對外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6.被申請人不得委托本機關以外人員參加行政復議。
五、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1.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必經(jīng)復議與選擇復議:
(1)申請人對“征稅行為”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申請人對“征稅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稅務行政復議的前提:
(1)申請人按照前款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對稅務機關做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4.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
六、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七、稅務行政復議證據(jù)
下列證據(jù)材料不得作為定案依據(jù):
(1)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jù)材料。
(2)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jù)材料。
(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jù)材料。
(4)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jù)材料。
(5)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jù)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jù)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6)無法辨明真?zhèn)蔚淖C據(jù)材料。
(7)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8)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jù)材料。
八、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1.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jīng)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2.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九、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diào)解
對下列行政復議事項,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機關做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可以達成和解,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調(diào)解:
1.行使自由裁量權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
2.行政賠償。
3.行政獎勵。
4.存在其他合理性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