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口關稅稅率:
進口關稅分為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關稅配額稅率等稅率形式,對進口貨物在一定時期內可實行暫定稅率。
2011年1月27日起,實施進境物品進口稅(針對自然人納稅人)。
二、出口關稅稅率-一欄比例稅率。
三、稅率的運用
1.進出口貨物,應當按照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2.進出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按照裝載此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3.進出口貨物的補稅和退稅,適用該進出口貨物原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實施的稅率,但下列情況除外:
(1)按照特定減免稅辦法批準予以減免稅的進口貨物,后因情況改變經海關批準轉讓或出售或挪作他用需補稅的,應當適用海關接受申報辦理納稅手續(xù)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2)加工貿易進口料、件等屬于保稅性質的進口貨物,如經批準轉為內銷,應按向海關申報轉為內銷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如未經批準擅自轉為內銷的,則按海關查獲日期所施行的稅率征稅。
(3)暫時進口貨物轉為正式進口需補稅時,應按其申報正式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賃進口貨物,分期付稅時,應按該項貨物原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