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的若干規(guī)定
 
(一)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金銀首飾零售業(yè)務的單位和個人,為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義務人。
委托加工(除另有規(guī)定外)、委托代銷金銀首飾的,受托方也是納稅人。
(二)改為零售環(huán)節(jié)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
后來增加: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為零售環(huán)節(jié)征稅。
鍍金、包金首飾不屬于零售環(huán)節(jié)納稅范圍;
修理、清洗金銀首飾不征收消費稅。
(三)稅率:5%
【例題.多選題】某金店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24K純金項鏈1條,并以同一方式銷售某名牌金表1只,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純金項鏈只繳納增值稅
B.純金項鏈只繳納消費稅
C.純金項鏈繳納消費稅和增值稅
D.金表繳納消費稅和增值稅
E.金表只繳納增值稅
『正確答案』CE
(四)應稅與非應稅的劃分
1.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
凡劃分不清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huán)節(jié)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huán)節(jié)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
2.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3.經營單位兼營生產、加工、批發(fā)、零售業(yè)務,未分別核算或者劃分不清的,一律視同零售征收消費稅。
(五)計稅依據(jù)
1.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2.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3.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jù)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4.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jù)征收消費稅。(此時金銀首飾增值稅計稅依據(jù)也照此計算)
5.生產、批發(fā)、零售單位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
按納稅人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jù)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納稅人為生產企業(yè)時,公式中的“購進原價”為生產成本,公式中的“利潤率”一律定為6%。
6.金銀首飾消費稅改變納稅環(huán)節(jié)后,用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考題.單選題】某商場3月首飾部銷售業(yè)務如下:釆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金銀首飾,該批首飾市場零售價14.04萬元,舊首飾作價的含稅金額為5.85萬元,商場實際收到8.19萬元;修理金銀首飾取得含稅收入2.34萬元;零售鍍金首飾取得收入7.02萬元。該商場當月應納消費稅(      )萬元。(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5%)
A.0.35
B.0.45
C.0.60
D.0.75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jù)征收消費稅;修理、清洗金銀首飾不征收消費稅;鍍金首飾不屬于零售環(huán)節(jié)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不在零售環(huán)節(jié)計征消費稅。
該商場當月應納消費稅=8.19÷(1+17%)×5%=0.35(萬元)。
(六)申報與繳納
1.納稅環(huán)節(jié)
納稅人零售的金銀首飾(含以舊換新),于銷售時納稅;用于饋贈、贊助、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于移送時納稅;帶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銀首飾,于受托方交貨時納稅。
經營單位進口金銀首飾,進口環(huán)節(jié)不繳消費稅;出口金銀首飾不退消費稅。
2.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訖銷貨款或取得索取銷貨款憑證的當天;
(2)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移送的當天;
(3)帶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受托方交貨的當天。
3.納稅地點:納稅人核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