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稅款征收方式
(二)稅款征收措施
(三)稅收優(yōu)先的規(guī)定
(四)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稅收規(guī)定
--------------------------------------------------------------------------------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科目第二章稅務管理概述第二節(jié)稅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的內容。
【知識點】: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方式
1.查賬征收:財務制度及賬簿健全。
2.查定征收:對賬務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產量或進銷貨物的納稅單位或個人,由稅務機關依據正常條件下的生產能力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銷售額并據以征收稅款的征收方式。
3.查驗征收: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產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
4.定期定額征收:是對小型個體工商戶采取的一種征收方式。
5.代扣代繳:付款時依法扣繳稅款。
6.代收代繳:收款時依法收取稅款。
7.委托代征:需核發(fā)代征證書。
【提示1】在代征稅款工作中獲知納稅人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依法為納稅人保密。
【提示2】自2013年2月1日起,稅務機關委托交通運輸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代為征收船舶車船稅稅款。在海事管理機構登記的應稅船舶,由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機構代征。
(二)稅款征收措施
1.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法可以不設置賬簿的;(2)依法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5)發(fā)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關聯企業(yè)納稅調整
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調整。
3.責令繳納
對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
對有些未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從事經營的單位或個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4.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前責令納稅人限期繳納應納稅額,在限期內發(fā)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5.稅收保全措施(預防)
6.強制執(zhí)行措施(補救)
7.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guī)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三)稅收優(yōu)先的規(guī)定
稅收優(yōu)先于無擔保債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四)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稅收規(guī)定
1.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xù)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2.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3.欠繳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以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