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一增值稅考點:稅務師增值稅不征稅的規(guī)定是什么?作為稅務師的重要考點之一,增值稅是大家必須要熟練掌握的,今天高頓小編和大家分享一下增值稅不征稅的規(guī)定。
稅法一增值稅考點:稅務師增值稅不征稅的規(guī)定是什么?
稅務師增值稅不征稅的規(guī)定是什么?
1.代為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jiān)(印)制的財政票據(jù);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員工提供應稅服務。
4.各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lián)、中科協(xié)、青聯(lián)、臺聯(lián)、僑聯(lián)收取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政府間國際組織收取會費,屬于非經營活動,不征收增值稅。
5.存款利息。
6.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7.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1)納稅人根據(jù)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以公益活動為目的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2)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fā)企業(yè)以及物業(yè)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3)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lián)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4)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shù)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新能源汽車對應的中央財政補貼收入,屬于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45號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取得中央財政補貼情形,無須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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