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的共同訴訟是什么意思?今天高頓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必要共同訴訟
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認為必須合并審理、并作出同一判決的訴訟。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必須一同起訴或者一同應訴、彼此有連帶關系、其中1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fā)生效力。
必要的共同訴訟主要包括:
(1)在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以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為當事人。當事人主張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責任的,該勞務派遣單位為共同被告。
(2)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3)在訴訟中、未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伙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伙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伙人出具推選書。
(4)企業(yè)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fā)生的糾紛,以分立后的企業(yè)為共同訴訟人。
(5)借用業(yè)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6)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保證合同約定為一般保證,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7)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監(jiān)護人為共同被告。
(8)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將其列為共同原告。
(9)原告起訴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為共同被告。
(10)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為共同訴訟人。
(11)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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