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計稅依據的具體規(guī)定有哪些呢?今天高頓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印花稅計稅依據的具體規(guī)定有哪些呢?
印花稅計稅依據的具體規(guī)定:
1.借款合同:計稅依據為借款金額(即借款本金)。
(1)凡是一項信貸業(yè)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貼花。
凡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貼花。
(2)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
只以其規(guī)定的最高限額為計稅依據,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貼花。
(3)對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抵押貸款的合同
應按借款合同貼花。
在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時,應再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guī)定計稅貼花。
(4)如果貸方系由若干銀行組成的銀團,銀團各方均承擔一定的貸款數額,借款合同由借款方與銀團各方共同書立,各執(zhí)一份合同正本
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應分別在所執(zhí)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額計稅貼花。
(5)基本建設貸款中,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且總合同的借款金額包括各個分合同的借款金額的
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后簽訂的總合同,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后的余額計稅貼花。
2.融資租賃合同:計稅依據為收取或支付的租金。
3.買賣合同:計稅依據為合同記載的價款,不得做任何扣除。
以物易物的易貨合同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因此,對這類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金額。
4.承攬合同:計稅依據為加工或承攬收入的金額。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輔料,并收取加工費且分別記載的,原材料和輔料按買賣合同計稅貼花,加工費按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2)合同未分別記載原輔料及加工費金額的,一律就全部金額按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3)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費及輔料的,對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貼花,雙方就加工費及輔料按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5.建設工程合同:計稅依據為合同約定的價款。
6.運輸合同:計稅依據為取得的運輸費金額(即運費收入),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
7.技術合同
(1)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
(2)技術開發(fā)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fā)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
8.租賃合同:計稅依據為租金收入。
9.保管合同:計稅依據為收取(支付)的保管費。
10.倉儲合同:計稅依據為收取的倉儲費。
11.財產保險合同:計稅依據為支付(收取)的保險費金額,不包括所保財產的金額。
12.產權轉移書據: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13.應稅營業(yè)賬簿:以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
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yè)賬簿,以后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
14.證券交易: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證券交易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時該證券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確定計稅依據;無收盤價的,按照證券面值計算確定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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