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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決定程序
  (一)簡易程序(當場處罰程序)
  1.適用條件
  (1)違法事實清楚;
  (2)有法定依據(jù);
  (3)限于特定處罰:數(shù)額較小的罰款、警告。
  【數(shù)額較小的罰款】指對公民處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2.程序
  (1)表明身份(向當事人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
  (2)確認違法事實,說明處罰理由和依據(jù);
  (3)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4)交付行政處罰決定書;
  (5)備案。
  (二)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1.立案:《行政處罰法》未對立案作出統(tǒng)一明確的規(guī)定。
  2.調查
  (1)依法搜集證據(jù)
  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j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jù)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2)調查時行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出示證件。
  (3)檢查、調查和詢問應制作筆錄。
  (4)調查、檢查措施
  3.審查
  審查機構根據(jù)不同的違法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處理建議。
  4.告知和說明理由
  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5.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
  當事人有權在“處罰決定作出之前”進行陳述和申辯,有權提出相反證據(jù)證明自己并未違反行政法規(guī)范或不應受行政處罰。
  6.制作處罰決定書
  7.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1)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送交當事人;當事人不在現(xiàn)場的,除另有規(guī)定外,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法送達當事人。
  (2)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依法應當在“2日內”送達。其中,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還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三)聽證程序
  1.適用聽證程序的案件
  (1)責令停產停業(yè);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不包括暫扣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
  (3)較大數(shù)額的罰款。
  2.程序
  (1)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先行告知當事人具有聽證的權利。
  (2)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
  (3)行政機關作出聽證決定后,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其他相關事項通知當事人。
  (4)聽證應由行政機關指定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如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其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參加聽證。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根據(jù)調查所獲得的當事人違法事實和證據(jù),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對此可提出申辯并質證。雙方可以進行辯論。
  (7)聽證應當制作聽證筆錄,交給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蓋章;聽證筆錄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重要依據(jù)之一。
  (8)《行政處罰法》未對當事人在聽證程序中享有的權利作出專門的具體列舉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