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考點】: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
1.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jù)
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jù)為購銷金額,不得作任何扣除,特別是調劑合同和易貨合同,均應包括調劑、易貨的全額。
2.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jù)(區(qū)分與消費稅的委托加工)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輔料,并收取加工費且分別注明的,原材料和輔料按購銷合同計稅貼花,加工費按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定做合同)
(2)合同未分別記載原輔料及加工費金額的,一律就全部金額按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前提條件: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輔料,并收取加工費)
(3)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費及提供輔料,雙方就加工費及輔料費按加工承攬合同計算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計稅依據(jù)為勘察、設計收取的費用(即勘察、設計收入)。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計稅依據(jù)為承包金額,不得剔除任何費用。如果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筑項目再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其所簽訂的分包或轉包合同,仍應按所載金額另行貼花。
5.財產租賃合同的計稅依據(jù)
財產租賃合同的計稅依據(jù)為租賃金額(即租金收入)。
注意計算兩點:
(1)稅額超過1角不足1元的按照1元貼花。
(2)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guī)定月(天)租金標準,而不確定租期的,先定額5元貼花,實際結算時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6.貨物運輸合同的計稅依據(jù)為取得的運輸費金額(即運費收入),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
7.倉儲保管合同的計稅依據(jù)為倉儲保管的費用(即保管費收入)
8.借款合同的計稅依據(jù)為借款金額。
(1)凡是一項信貸業(yè)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jù)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凡是只填開借據(jù)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jù)所載金額計稅,在借據(jù)上貼花。
(2)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guī)定*6限額,借款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和*6限額內隨借隨還。對這類合同只就其規(guī)定的*6額為計稅依據(jù),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另貼印花。
(3)對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抵押貸款的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在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時,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jù),按產權轉移書據(jù)有關規(guī)定計稅貼花。
(4)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的融資租賃業(yè)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
9.財產保險合同的計稅依據(jù)為支付(收取)的保險費金額,不包括所保財產的金額。
10.技術合同計稅依據(jù)為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
對技術開發(fā)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fā)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jù)。
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實現(xiàn)利潤分成的,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