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價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
1.各類經濟合同,以合同上所記載的金額、收入或費用為計稅依據
(1)購銷合同:計稅依據為購銷金額,不得作任何扣除,特別是調劑合同和易貨合同,均應包括調劑、易貨的金額,也就是各自提供貨物額之和。合同未列明金額的,應按合同所載購、銷數量,依照國家牌價或者市場價格計算應納稅額。
【典型例題】簽訂鋼材采購合同一份,采購金額8 000萬元;簽訂以貨換貨合同一份,用庫存的3 000萬元A型鋼材換取對方相同金額的B型鋼材;簽訂銷售合同一份,銷售金額15 000萬元。
應繳納的印花稅=(8000+3000×2+15000)×0.3‰×10000=87000(元)
(2)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加工或承攬收入的金額。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
①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
②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應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輔助材料:
無論加工費和輔助材料金額是否分別記載,均以輔助材料與加工費的合計數,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對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貼花。
【典型例題】公司作為受托方簽訂甲、乙兩份加工承攬合同,甲合同約定: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
(金額300萬元),受托方只提供輔助材料(金額20萬元),受托方另收取加工費50萬元;乙合同約定:由受托方提供主要材料(金額200萬元)并收取加工費40萬元。
應繳納的印花稅=(50+20)×0.5‰×10000+200×0.3‰+40×0.5‰×10000=1150(元)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計稅依據為勘察、設計收取的費用(即勘察、設計收入)。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不得剔除任何費用。如果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筑項目再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其所簽訂的分包或轉包合同,仍應按所載金額另行貼花。
【典型例題】公司作為承包方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一份,承包金額300萬元,公司隨后又將其中的100萬元業(yè)務分包給另一單位,并簽訂相關合同。
應繳納的印花稅=(300+100)×0.3‰×10000=1200(元)
(5)財產租賃合同:計稅依據為租賃金額(即租金收入)。
(6)貨物運輸合同:計稅依據為取得的運輸費金額(即運費收入),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
國內貨物聯運:
①起運地統(tǒng)一結算全程運費,應以全程運費作為計稅金額,由起運地運費結算雙方繳納印花稅;
②分程結算運費的,應以分程的運費作為計稅金額,分別由辦理運費結算的各方繳納印花稅。
國際貨運:
①我國運輸企業(yè)運輸的,運輸企業(yè)以本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托運方所持的運費結算憑證,按全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
②外國運輸企業(yè)運輸進出口貨物的,運輸企業(yè)所持的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托運方所持的運費結算憑證,應以運費金額為依據計算繳納印花稅。
【典型例題】某交通運輸企業(yè)與某客戶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合同載明貨物價值500萬元,運輸費用65萬元(含裝卸費5萬元,貨物保險費10萬元)
應繳納的印花稅=(65-5-10)×0.5‰×10000=250(元)
【典型例題-2013年考題】
甲運輸公司2012年12月與某律師事務所簽訂一份法律咨詢合同,合同約定咨詢費金額共計100萬元,另外作為承運方簽訂一份運輸合同,總金額400萬元,甲公司隨后將其中的100萬元運輸業(yè)務轉包給另一單位,并簽訂相關合同。該公司當月應繳納印花稅( )元。
A.1500
B.1800
C.2500
D.3000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法律咨詢合同,不繳納印花稅。應繳納印花稅=(400+100)×0.5‰×10000=2500(元)
(7)倉儲保管合同:計稅依據為倉儲保管的費用(即保管費收入)。
(8)借款合同:計稅依據為借款金額。A-D:不重復貼花。E-F:實質課稅。
A\凡是一項信貸業(yè)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貼花;凡是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貼花。一項信貸業(yè)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貼一次。
B\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以其規(guī)定的*6額為計稅依據,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另貼印花。
C\在基本建設貸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且總合同的借款金額包括各個分合同的借款金額的,對這類基建借款合同,應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后簽訂的總合同,只就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后的余額計稅貼花。
D\在貸款業(yè)務中,如果貸方系由若干銀行組成的銀團,銀團各方均承擔一定的貸款數額。借款合同由借款方與銀團各方共同書立,各執(zhí)一份合同正本。對這類合同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應分別在所執(zhí)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額計稅貼花。
E\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的融資租賃業(yè)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