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檢查及法律責任
(一)稅務檢查
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根據(jù)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及其他有關業(yè)務事項進行審查、核實、監(jiān)督活動的總稱。
(二)法律責任
(三)稅務行政復議
1.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條件向作出該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定機關提出申訴,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該行政行為進行復查并作出復議決定的活動。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必經復議
3.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選擇復議
4.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性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5.稅務復議機關
【補充1】行政復議作出決定的時間——60日
【補充2】行政復議決定書的生效時間——送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