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yè)建造的固定資產在當期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未結清而未取得全額發(fā)票,是否可按合同價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yè)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guī)定,企業(y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fā)票的,可暫按合同規(guī)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fā)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2、對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 、即征即退辦法時,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否也可以申請退還?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等辦法有關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72號)的規(guī)定,對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 、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guī)定外,對隨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3、車主由于出國原因,全年未出門行駛其車輛,是否仍需要繳納其車輛當年的車船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9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于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guī)定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繳納車船稅。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車船稅法*9條所稱車輛、船舶,是指:
  (1)依法應當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在單位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yè)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因此,屬車船稅應稅范圍的車輛,即使未出門行駛仍應按規(guī)定繳納車船稅。
  4、計繳房產稅時,應如何確認與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屬設備?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yè)務問題的解釋與規(guī)定》(〔87〕財稅地字第003號)第二條,關于房屋附屬設備的解釋: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wèi)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臺等。
  屬于房屋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算起。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聯接管算起。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73號)規(guī)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現了一些新的設備和設施,因此進一步明確:
  (1)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文章來源:廣州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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