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4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筆試重慶考區(qū)考前溫馨提示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4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筆試重慶考區(qū)參考人員,為確保您順利參考,溫馨提示如下:
一、考試時間及科目
11月25日下午14:00—16:00  專業(yè)考試(金融監(jiān)管總局、證監(jiān)會、公安專業(yè)、小語種崗位)
11月26日上午9:00—11:00  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
14:00—17:00  申論
二、注意事項
(一)準考證打印起止時間為2023年11月20日00:00—26日15:00,建議您考前盡快登錄打印,若您登錄報名系統(tǒng)時網絡較慢,盡量避開網絡高峰,錯峰打印。打印后認真檢查自己的準考證信息是否完整,若發(fā)現(xiàn)信息不完整的及時重新打印。如有疑問及時電話咨詢市人事考試中心,聯(lián)系電話:023-86868837、023-86868820。
(二)參考人員請按準考證上的提示,攜帶紙質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參加考試。
(三)請認真查看準考證上的考試時間、考點學校、地址,仔細閱讀準考證上的特別提醒。
(四)由于本次筆試的考點較多,分布較廣,建議參考人員提前了解乘車路線、查詢考點地址,考試當天務必提前出發(fā)前往考點,避免堵車影響考試,有條件的建議您在考點附近住宿。
(五)考試當天社會車輛不得進入考點。建議您不要自行駕車前往,接送參考人員車輛,請在距離考點大門一定距離處即停即走,避免造成交通擁堵。
三、考前提醒
(一)考生需自備橡皮、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
(二)開考前按要求有序進入考點,分散待考;考試前30分鐘可進入考場;開始考試后不能提前交卷、退場;考試開始30分鐘后,遲到考生不能進入考場。
(三)嚴禁攜帶通訊設備(如手機、智能手表、智能手環(huán)、藍牙耳機)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如已帶入考場的,必須切斷電源放在指定位置,凡發(fā)現(xiàn)將上述設備帶至座位,一律按相關規(guī)定處理。
(四)考試結束鈴響,考生立即停止作答,不得離開座位。交卷時,應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遞交給監(jiān)考人員,經監(jiān)考人員驗收清點無誤后,在考場座次表“交卷簽名”處簽名。不得將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五)考生自行赴考,送考人員不得進入考點和在考點周圍聚集。每場考試結束后,考生須服從考點安排離場。
四、違規(guī)違紀部分條款
公務員錄用違規(guī)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第六、七、八、九、十二條)(《刑九》第二十三、二十五條):
第六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所涉科目(場次)考試成績?yōu)榱惴值奶幚恚?/div>
(一)將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經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參加考試時未按規(guī)定時間入場、離場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擅自離開座位、出入考場的;
(四)未按規(guī)定填寫(填涂)、錄入本人或者考試相關信息,以及在規(guī)定以外的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五)故意損壞本人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fā)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試機等設施設備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七)其他情節(jié)較輕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
第七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抄襲他人答題信息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答題信息的;
(二)查看、偷聽違規(guī)帶入考場與考試有關的文字、視聽資料的;
(三)使用禁止攜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攜帶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簡稱作弊器材)的;
(五)搶奪、故意損壞他人試卷、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等考場配發(fā)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試機等設施設備的;
(六)違反規(guī)定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fā)材料帶出考場的;
(七)其他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
第八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準考證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參加考試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四)使用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試信息系統(tǒng)或者非法獲取、刪除、修改、增加系統(tǒng)數(shù)據的;
(六)其他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
第九條在閱卷過程中發(fā)現(xiàn)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yōu)榱惴值奶幚恚浻贸绦蚪K止。作答內容雷同的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二條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公務員錄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錄用程序;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由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四)通過搞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謀取考試資格、錄用機會、經濟利益以及其他不當利益的;
(五)購買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擾亂公務員錄用工作秩序的行為。
《刑九》第二十三、二十五條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jié)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重慶市人事考試中心
2023年11月20日
原文標題: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4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筆試重慶考區(qū)考前溫馨提示
原文鏈接:https://rlsbj.cq.gov.cn/ywzl/rsks/gwyks/202311/t20231121_12584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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