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考綱變動解析之新公司法,經濟基礎36章和工商第2章都用得到,一起來看看吧!
2024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第36章變動點

  一、新公司法修訂后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變動共同點

  1、組織結構設置
  “股東(大)會”統(tǒng)一為“股東會”
  2、董事會人員設置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保持一致,均為三人以上,且規(guī)定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設監(jiān)事會并有公司職工代表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3、股東會職權縮減(“專業(yè)的人做專業(yè)的事”)
  股東會職權中,取消了“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和“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決議機制——過半數決
  新公司法將董事長、監(jiān)事會主席的選舉機制,推舉董事、監(jiān)事主持會議機制,股東會、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的普通決議機制,均統(tǒng)一為“過半數決”。
  除股東會的決議機制為“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外,董事會、監(jiān)事會和審計委員會的普通決議均為“一人一票過半數通過”。
  5、股東知情權擴張
  新公司法將股東的知情權擴大到“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
  23年教材,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僅屬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職權。新公司法將股份有限公司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的股東資格設置為“180天+3%”以上。
  6、“董監(jiān)高”的任職資格——任職障礙增加
  在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中增加了“緩刑未逾二年”的條款,具體如下:(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被宣告緩刑的,自緩刑考驗期滿之日起未逾二年
  7、“董監(jiān)高”的忠實勤勉義務人員范圍擴大、新增連帶賠償責任
  新公司法明確了忠實義務(避免沖突和不當得利)和勤勉義務(合理注意義務)的內容,并將涉及人員范圍擴大到不擔任公司董事但實際執(zhí)行公司事務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股東抽逃出資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8、臨時提案權股東范圍擴張---工商專業(yè)考點,經濟基礎不涉及
  新公司法將股份有限公司擁有臨時提案權的股東范圍由“持股3%”降低為“持股1%”。

  二、有限責任公司資本制度相關規(guī)定主要變動點

  (1)注冊資本五年認繳制
  核心變動:新公司明確規(guī)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最長繳足期限為五年。
  (2)新增股東失權制度
  新公司法將股東未足額繳納出資時承擔對已繳足出資股東的違約責任修改為對公司損失的賠償責任。
  新增了股東失權制度,規(guī)定股東經催繳仍未出資的,自失權通知發(fā)出之日起喪失股東資格。
  (3)股權轉讓權
  新公司法將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應征得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的規(guī)定刪除,改為只需“書面通知”即可。
  (4)股權回購權
  新公司法新增股東要求公司回購股權的情形,并要求回購的股權應于六個月內轉讓或注銷。
  公司的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三、股份有限公司資本制度相關規(guī)定主要變動點

  (1)股本全額實繳
  新公司法明確發(fā)起人應當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否則,其他發(fā)起人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2)新股發(fā)行決議機制
  新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就發(fā)行不超過已發(fā)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做出決議。
  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可以授權董事會在三年內決定發(fā)行不超過已發(fā)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應當經股東會決議。
  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發(fā)行新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點擊速測是否符合24年全國經濟師報名條件

  以上就是【2024年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考綱變動解析(新公司法)】的全部內容。想知道自己是否具備2024中級經濟師報考資格?趕快點擊免費測一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