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2024年度中級經(jīng)濟師考試已不足5個月,計劃報考的朋友們要計劃開始復習啦,今天帶大家學習中級經(jīng)濟師《經(jīng)濟基礎知識》高頻考點——合同的概述!
《經(jīng)濟基礎知識》高頻考點:合同的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2、法律特征: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合同是在當事人自愿基礎上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
  (3)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只有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雖然當事人雙方都進行了意思表示,但是各自意思表示的內(nèi)容不一致的話,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4)合同是關于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二)合同的分類
  根據(jù)合同當事人各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分類
  1、雙務合同:合同各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相互負有義務的合同。
  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
  2、單務合同:合同當事人一方只負有義務而不享有權利,另一方只享有權利而不負擔義務的合同。如:借用合同。
  根據(jù)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分類
  1、諾成合同:也稱不要物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不需要以交付標的物為合同成立的條件。絕大多數(shù)合同都是諾成合同。
  2、實踐合同:也稱要物合同,是指除了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有一方當事人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根據(jù)法律上是否規(guī)定一定的名稱分類
  1、有名合同:法律中有明文規(guī)定的合同,又稱為典型合同。我國《民法典》合同編第9~27章規(guī)定了19類典型合同。
  2、無名合同:法律上沒有確定一定名稱,又沒有作出特別規(guī)定的合同,又稱為非典型合同。有名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即屬于無名合同。
  實踐中。當事人訂立的無名合同只要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就可以是有效的,這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則的。
  根據(jù)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分類
  1、要式合同: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某一合同的成立不需要采用特定方式。
  根據(jù)有關聯(lián)的合同之間的主從關系分類
  1、主合同:不依賴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
  2、從合同:不能單獨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合同,也稱為“附屬合同”。
  例如,在當事人之間訂立有借款合同和為保證履行該借款合同的擔保合同時,借款合同是主合同,而擔保合同就是該借款合同的從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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