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經濟師《中級經濟基礎》講義:合同法律制度4,這是很重要的經濟師考點,請大家時刻拿出來翻看。  (六)代位權和撤銷權
 
  1、代位權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權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度。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注意: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2008年單選】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 )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A.兩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答案】D
  【解析】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行之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課后題第4題】下面關于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提法( )是錯誤的。
  A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債務人的身份代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B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C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D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答案:A
  解析: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例題】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債務人的下列行為中,債權人認為對自己造成損害的,不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有( )。
  A、放棄到期債權 B、無償轉讓財產
  C、拍賣優(yōu)良資產 D、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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