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請把目光轉移至高頓網(wǎng)校哦,2014年9月經(jīng)濟師《初級基礎》科目民法通則: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的法律后果的講義贈送給大家啦。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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