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詞解釋“DDP”
DDP英文全稱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中文名稱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辦理完進口清關手續(xù),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與買方,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xù)時在目的地應交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海關手續(xù)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xù)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二、DDP術語下賣方承擔最大責任
DDP術語下賣方承擔最大責任。若賣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取得進口許可證,則不應使用此術語。但是,如當事方希望將任何進口時所要支付的一切費用(如增值稅)從賣方的義務中排除,則應在銷售合同中明確寫明。若當事方希望買方承擔進口的風險和費用,則應使用DDU術語。該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但當貨物在目的港船上或碼頭交貨時,應使用DAP術語。
三、DDP和DDU的區(qū)別
DDP和DDU一般只針對由賣方原因造成的漏發(fā)件或損壞品的情況,一般情況下買方不會要求賣方做DDP或者DDU的,因為賣方作為外方,對國內的通關環(huán)境和國家政策不了解,通關過程中勢必產生許多不必要的費用,而這些費用肯定會轉嫁給買方,所以買方通常最多做到C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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