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4〕72號,自2014-12-1起。
一、計征方法:
應納稅額=應稅煤炭(不含增值稅)銷售額×適用稅率
應稅煤炭,包括原煤、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
二、應稅煤炭銷售額
1.納稅人開采原煤直接對外銷售的
原煤應納稅額=原煤銷售額×適用稅率
銷售額不含從坑口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2.納稅人將開采的原煤自用于連續(xù)生產洗選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環(huán)節(jié)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原煤計算繳納資源稅。
3.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
(1)洗選煤對外銷售
洗選煤應納稅額=洗選煤銷售額×折算率×稅率
洗選煤銷售額包括洗選副產品的銷售額,不包括洗選煤從洗選煤廠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2)洗選煤自用的:視同銷售洗選煤繳納資源稅。
【例題.計算題】
某煤礦企業(y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5年4月向某電廠銷售優(yōu)質原煤3000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不含稅價款36萬元,支付從坑口到車站的運輸費用2萬元;向某煤場銷售選煤,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列明銷售額7.6萬元。該煤礦資源稅稅率為5%,選煤折算率為92%。
答案解析】當月應納資源稅=36×5%+7.6÷(1+17%)×92%×5%=2.10(萬元)。
三、適用稅率:比例稅率
幅度為2%-10%,具體適用稅率由省級財稅部門在上述幅度內,根據本地區(qū)清理收費基金、企業(yè)承受能力、煤炭資源條件等因素提出建議,報省級人民政府擬定。省級人民政府需將擬定的適用稅率在公布前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跨省煤田的適用稅率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四、稅收優(yōu)惠
(一)對衰竭期煤礦開采的煤炭,資源稅減征30%。
(二)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納稅人開采的煤炭,同時符合上述減稅情形的,納稅人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zhí)行,不能疊加適用。
五、征收管理
(一)納稅人同時銷售(包括視同銷售)應稅原煤和洗選煤的,應當分別核算原煤和洗選煤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原煤和洗選煤銷售額的,一并視同銷售原煤計算繳納資源稅。
(二)納稅人同時以自采未稅原煤和外購已稅原煤加工洗選煤的,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按洗選煤計算繳納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