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關于房產稅的討論非常熱烈。雖也有很多反對意見,但房產稅的推出似乎已無可避免。不過,在這些討論中,甚至在反對聲音中,有一個問題并沒有得到足夠考慮,那就是:什么樣的房產稅才合理?
  當前房產稅方案的不合理之處
  目前在重慶和上海兩市分別試行的房產稅方案,受到諸多質疑。從合理性來衡量,兩市都將房產稅方案的合理性建立在平抑房價的臨時需要上。許多評論人士已注意到,這樣的合理性是難以成立的。
  其實,這兩個方案對應的實際征稅范圍很小,在平抑房價方面發(fā)揮的作用幾近于無。事實上,在市場經濟中,用稅收措施平抑市場價格從來就很難成功。同時,更為重要的是,稅收是對納稅人財產權的一種“剝奪”,是應予嚴肅考慮的大事,臨時需要不能構成其合理性的長期基礎。
  上海和重慶兩個方案遭遇到的合理性難題,其他處于設計過程中的房產稅方案也或多或少地存在。有一些方案部分解決了上述合理性的問題,比如說將合理性建立在滿足地方政府公共服務的長期財力需求上,或者將合理性建立在以房產價值作為分配稅收負擔的工具上。但是,繳納了土地出讓金的房產為何要繳納房產稅這一問題,并未得到解決。
  筆者并不反對房產稅這一稅種本身,但堅決主張只有解決了房產稅的合理性之后,才能予以征收。中國未來的稅收制度建設,再也不能像過去的稅收方案那樣依靠含糊性來取得可行性了。
  怎樣的房產稅才合理?
  房產稅合理性的一個方面,已被相關論者反復強調。那就是,它是為基層政府公共服務提供資金支持的稅收。因此,要取得這種合理性,房產稅征收從一開始就應限定其使用范圍為教育、福利等公共服務。顯然,“服務”是否公共,應取決于民意而不是長官意志,而這需要一定的決策程序。同時,房產稅另一方面的合理性,也被人注意到——那就是以房產價值作為分配稅收負擔的工具,從而達到調節(jié)貧富差距的目的。
  不過,要讓房產稅取得合理性,更為重要的是要用它來代替現(xiàn)行的土地出讓金制度。
  許多人注意到土地出讓金制度的不合理,即它把地方政府變成了逐利的經濟人,扭曲了政府的行為,同時又因為政府的雙面壟斷行為(既是土地收購儲備的*10購買者,又是土地使用權的*10出售者),而破壞了房地產市場的競爭性。但問題在于,土地出讓金制度不能簡單地廢除。如果簡單地將其廢除,那么含有土地出讓金的舊房產與不含土地出讓金的新房產相比,價差太大,這會毀掉整個房地產市場。因此,要廢除土地出讓金制度,就需要想方設法給這種狀況解套。
  要為土地出讓金制度解套,遵循的思路仍是上述房產稅模式,即以征收擁擠費為依據(jù),“普遍征收、等額退還”。就是說,政府仍可對所有新開發(fā)房產征收土地出讓金,但應對本市市民(可擴大至居民)在其新購住房時,按設定的標準地段(比如上海的中環(huán))、標準面積(比如說人均30平方米)和標準容積率計算,將其所對應的土地出讓金退還,只就他超標準居住面積征收土地出讓金。
  這樣,事實上所有的市民(居民)都將免費獲得標準定額的土地使用權,真正實現(xiàn)全體民眾對土地的所有權。只有富裕階層因其多使用土地資源而繳納“擁擠費”,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法理依據(jù)是擁擠費而非“使用權”。
  這樣的做法,可以給普遍征收房產稅后廢除土地出讓金制度解套,不會人為造成對市場房價的干擾(按人頭退還土地出讓金,只有收入效應,不會影響房價)。當然,這一方案*5的問題是,將造成新購房者和原購房者之間的不公平。筆者想到的緩解方案是,對于已購買房產的市民,可以采取同樣的辦法退還其標準定額范圍內的土地出讓金。限于政府財力,這可能需要分期分批地進行。可以預見,在未來相當長時間內地方政府新收取的土地出讓金,將不構成政府的收入,而成為退還定額內土地出讓金的基金。
  筆者認為上述以超標準使用費為依據(jù)設計的房產稅方案與土地出讓金改革方案,將成為利國、利民、利地方政府的措施。這樣的房產稅,不但合理,還擔負起一定的社會保障功能,并能為未來土地出讓金制度改革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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