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月3日早晨,高頓網校小編為您編輯了一篇財經行業(yè)新聞的文章——我國“依法治國”的那些年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對系統(tǒng)性法治建設的萬字闡述,讓很多失望過的國人再度充滿了期待
  一
  他們的臉上寫滿迷茫和無助,通常是十幾、幾十個人聚在一起,或站或蹲,有的干脆跪下??吹侥吧说膯栐兊哪抗猓麄儠o張地防范,或者像祥林嫂那樣,充滿期待地迎上去陳述冤恥。這樣的場景,在北京一個個部委、政府機關大門前時常可見,在省級地方政府部門、法院、檢察院等機構大院附近也不時出現。
  在中國,上述現象被民間稱為上訪,官方稱之為信訪。它通常是指群眾越過底層相關國家機關到上一級機關反映問題并尋求解決的一種途徑。司法和訴訟的問題、城市拆遷安置的問題、農村土地問題以及企業(yè)改制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是導致群眾上訪最主要的4種原因。
  2014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了《關于創(chuàng)新群眾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強調中央和國家機關不會受理越級上訪。
  但即便如此,仍有一些救助無門的群眾從各地來到北京。這種現象讓信訪部門和很多部委機關頭疼不已,更讓不少地方政府感受到巨大的維穩(wěn)壓力。但它卻一直頑固地存在著,并時刻提醒著人們,這個國家的治理體系雖然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步,卻依然難以掩蓋不斷爆發(fā)的諸多社會矛盾和沖突,現行的法治體系需要進一步修補和完善。
  國家主席習近平決定對中國的法治體系進行一次系統(tǒng)的修繕。他在今年1月—剛剛開完十八屆三中全會之后僅兩個月,決定成立一個小組,負責起草一份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文件。習近平擔任這個小組的組長,張德江、王岐山擔任副組長,來自有關部門和地方的幾十人也參與到了起草組。該小組自2014年2月12日正式啟動起草工作。其間,起草小組分成8個調研組,到14個省區(qū)市調研,并反復討論修改,在定稿之前,還在黨內廣泛征求意見,包括一些“老同志”的意見。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也都在征求意見之列。
  8個月后,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稱《決定》)。10月28日,《決定》全文正式發(fā)布。
  由于此前做了大量的預熱和鋪陳,人們早已知曉這份文件的大概脈絡。就像之前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發(fā)布的改革決定對經濟社會領域的影響一樣,這份關于依法治國的《決定》發(fā)布后,便成了中國未來一段時間內法治體系改革的綱領。有統(tǒng)計稱,《決定》一共涉及180多項重大改革舉措。中央治理商業(yè)賄賂領導小組辦公室專家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薛剛凌說,十八屆四中全會尤其強調法治建設的系統(tǒng)性,過去的法治建設主要是各部分孤立推進,把重視系統(tǒng)性提上日程這還是*9次。
  10月28日,在官方發(fā)布《決定》全文的同時,官方還發(fā)布了習近平關于《決定》的說明。在說明中,習稱,“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zhí)政、依法行政”。
  習近平首先重點強調了黨對法治國家的絕對領導地位。他說,黨和法治的關系是法治建設的核心問題。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
  不過,最近這些年,一些黨員干部對法律的隨意僭越和無視,正在沖擊和動搖黨在普通中國人心中的地位,成為影響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一大頑疾和障礙。因此,《決定》花了很大篇幅談加強黨的自我約束。比如,為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規(guī)定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等。
  這些細小但對中國法治體系建設影響甚大的改革細節(jié),通常是考驗依法治國落實成色的關鍵因素。但這同樣也是依法治國目標落地的難處所在。制度是一個微妙的東西,它被設計成一種樣貌,卻也有可能會被操作成另外一張面孔。在過去,這種現象似乎很普遍。
  二
  接著,習強調了憲法的重要性。他說,“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zhí)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zhí)政。”這一點,在《決定》中得到了明確的體現?!稕Q定》說,“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jiān)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guī)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發(fā)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
  長期以來,黨和法的關系,無論在學界還是在民間,從所謂的公知到北京某位的士司機,一直爭議不斷。一些法律學者認為,中國要想真正實現依法治國,就必須要讓法治的生產力真正解放出來。這需要建設一個獨立而高效的法治體系,而這樣的法治體系需要具備三個特點:獨立,不能受到外部制約;得到的授權和資源有充分的保障;同時,這個體系的內外監(jiān)督機制要完善。
  2013年年初,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在談到中共十八大確定的“依法治國”時稱,“我國《憲法》中雖然已經確立了司法獨立這一重要原則,但是在實際執(zhí)行中卻不理想,而且廣大群眾、專家學者和司法戰(zhàn)線工作者對司法改革也意見不一,中國的司法獨立目前還有很遠的路要走。”他批評一些錯誤的思想說,“很多人把司法獨立視為司法鬧獨立,而司法鬧獨立就是司法想擺脫黨的領導”。可是,“如果法院喪失了自己的獨立性,這實際上是一個非常危險的信號”。
  在2014年10月28日公布的關于《決定》的說明中,以國家主席的身份,習近平厘清了黨和法治之間的關系。他說,“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件大事能不能辦好,最關鍵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確、政治保證是不是堅強有力,具體講就是要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
  而《決定》則提出了實現“依法治國”總目標必須要堅持的5個原則,按照順序,它們依次為: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fā)。這一排序,對于中國的黨和國家治理體系而言,具有特殊的權威意味。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薛剛凌說,黨的領導對中國包括法治在內的任何事業(yè)都不可或缺。目前中國處在轉型期,需要一支強大的力量,動員社會的所有資源[*{c}*]社會轉型,同時保證秩序的穩(wěn)定。十八屆四中全會以文件的形式闡明了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的關系,*9次明確了黨在依法治國中的地位,并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guī)管黨治黨。
  習近平的說明和《決定》對憲法的強調,與法學家江平的呼吁不謀而合。2014年9月,江平在接受《廉政瞭望》雜志采訪時稱,“憲法不僅是至高無上,而且絕對應該是全國人民行動所依據的指南,而且應該有違憲審查制度,你違反了憲法就應該允許老百姓告到法院。”
  但江平還提醒說,中國要真正建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要走的路還很長。最重要的是,如果要想人民完完全全信仰憲法,我們先要保障群眾對違憲的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訴訟保障,是公民權利保障的最后一關。而憲法訴訟又是所有的訴訟里的最后一關。這兩個“最后一關”很重要。
  2014年10月28日發(fā)布的《決定》稱:要進一步健全憲法實施監(jiān)督機制和程序,把實施憲法要求提高到一個新水平;并將每年12月4日定為國家憲法日;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
  對于一個國家、一個社會而言,憲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如同一塊堅硬的基石,在奠定國家法治大廈的同時,也塑造著整個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形態(tài)。美國著名法學家、聯邦法官理查德·波斯納說,“憲法創(chuàng)制者給我們的是一個羅盤,而不是一張藍圖。”中國法學界和社會普遍對憲法的推崇,源自于人們對法治國家的向往和期待,毫無疑問,一個現代社會的理想治理形式是依法治國、依憲治國,而不是以人治國。
  習近平的講話和《決定》讓人們看到,中國的執(zhí)政黨在依法治國、依憲治國方向上的決心和行動。但這無疑是一條漫長而坎坷的道路。
  早在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就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重大戰(zhàn)略目標;至1999年3月,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和奮斗目標被寫入憲法?,F行憲法總綱第五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但17年過去后,中國的法治狀況依然暴露出不少問題。事實上,在十年前的2004年,中共中央修憲小組座談會上,江平就曾提出要注意違憲現象,并建議設立相應糾正機制。江平當時建議,至少應在全國人大內設立憲法委員會,將來條件具備時,將全國人大的監(jiān)督改為法院的監(jiān)督,即設立憲法法院。江平稱,在當年的修憲座談會上,“大家都承認有不少違憲的情況發(fā)生,大家也都認為憲法實施中*5的問題不在于憲法規(guī)定內容應該擴大多少,而是在于現有的權利受到侵犯后,違憲的問題無法得到糾正。”
  而在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中,不僅沒有憲法法院,連憲法委員會也沒有設立,而是將對違憲案件的監(jiān)督權交由全國人民大代表大會下面的一個司局級機構。
  江平稱,中國現在還沒有一件被看作是違憲的案件,這是個很大的問題。
  中國鮮有發(fā)生的一次關于違憲審查案件的提案是在2003年。當年,圍繞著孫志剛案,三位法學博士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建議書,建議對《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展開違憲審查。江平后來回憶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商議,由國務院自己把《收容審查條例》廢除了。
  三
  對今日中國而言,要實現依法治國,面臨的不僅僅是要解決憲法的問題。
  如同《決定》所言,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相比,中國法治建設還存在許多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比較嚴重,群眾對執(zhí)法司法不公和腐敗問題反映強烈;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依法辦事觀念不強、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現象依然存在。
  這些都需要中國在立法領域、司法體系、國家治理體系和依法執(zhí)政方面做出突破性的改革。人們在《決定》中看到了諸多細微和具體的改革事項,這些都是外界廣為關注、也因此而受到鼓舞的信號。比如,*6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這有利于減緩因社會矛盾增多而不斷增加的上訪現象,也有利于審判機關中心的下移,有利于*6人民法院今后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審理對統(tǒng)一法律適用有重大指導意義的案件。
  在立法領域,習近平指出,立法質量需要進一步提高,立法效率需要進一步提高?!稕Q定》則進一步明確和強調了全國人大在立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引人注目的是,《決定》明確,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不能久拖不決。
  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立法,可算是一個創(chuàng)舉。自新一屆政府執(zhí)政以來,在經濟體制改革領域,已經開始明確引入第三方機構,國家行政學院、全國工商聯等非政府機構被國務院邀請參與對簡政放權改革成效的評估。這種國家治理和行政能力的提升,讓人感到驚喜。
  習近平就《決定》起草情況向十八屆四中全會作說明時,引用英國哲學家培根的話說,“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他和《決定》都將公正視為法治的生命線。在談到當前中國司法領域存在的各種流弊時,他很罕見又直白地引用當中國民間對司法問題的抱怨,司法人員作風不正、辦案不廉,辦金錢案、關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
  諸多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現象,一度打擊了人們對法治信心。江平批評過去幾年間中國的司法體制改革,他說,“中國近年來的政治體制改革或司法體制改革,實際上是倒退的。”研究司法制度的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說得更直接,他稱,“周永康擔任政法委書記期間,中國司法存在比較嚴重的倒退。”
  如今,周永康成了中國新一屆政府強勢反腐風暴中落馬的“大老虎”。人們期待,周永康、徐才厚等人的落馬,不僅是反腐的勝利,更是法治的勝利,能為中國業(yè)已“比較嚴重的倒退”扳回一局。周永康們曾經導致中國司法改革的倒退,最終也成了黨紀和法治的階下囚?,F在,是法治為自己正名的時候了。
  四
  同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一樣,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決定》也是由習近平親自任組長起草而成,它們既宏大全面,又細致精確。更重要的是,它們都與新一屆政府試圖對這個國家做出的變革緊密聯系在一起。
  在10月28日發(fā)布的關于《決定》的說明中,習再次提到了“革命”一詞。他說,“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是國家治理領域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薛剛凌把《決定》中提到的系統(tǒng)性法治建設,同中國新一屆政府一直力推的改革和反腐聯系了起來。她說,這樣的推進具有一定必要性,因為無論是改革還是反腐,都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尤其是我們處在轉型期,只有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從傳統(tǒng)走向現代,從人治走向法治,從倫理走向理性,才能加速轉型,縮短發(fā)展的瓶頸期。
  是對中國的最近兩三年的反腐案件的觀察,讓薛剛凌做出了上述評價。她認為,此輪反腐中,路徑和手段很多,但有一些網絡反腐手段可能已經超越了公民的反腐權利和侵犯官員隱私之間的界限了。比如,雷政富案件、性愛日記案件以及目前愈演愈烈的情婦反腐視頻現象等。
  但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無奈之舉。薛說,如果按正規(guī)途徑反腐,需要很嚴謹的法律程序,要求證據非常充分,調查的時間一般也比較長。而且反腐敗在實際執(zhí)行過程中,通常還會遇到一些來自其他方面阻力和干擾,最終會導致很多案件不了了之。“這是由目前的法治和權力體系決定的”。
  任建明,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中國監(jiān)察學會常務理事,他認為,反腐的手段和形式越來越網絡化和民間化,反映了傳統(tǒng)反腐手段和渠道的弱化,以及人們對傳統(tǒng)反腐機構和渠道的不信任。
  在任建明看來,中國目前有很多反腐敗機構和部門,卻沒能形成一個高效的反腐敗體系。中國的反腐敗體系,主要由設在黨、行政、檢察院3個系統(tǒng)內的5個機構組成,但通常人們的舉報石沉大海,舉報人也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反腐敗機構自身也沒有獨立的調查權,還要上報申請要不要調查。比如,中國最普遍的信訪機構,只是一個收集舉報的系統(tǒng),沒有調查權,而紀委部門接到實名舉報,甚至需要向黨委請示等。
  任建明說,“我們的反腐敗機構的手腳都被綁起來了。同時,對于我們的反腐敗機構又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
  外界深切地感受到自中共十八大之后新一屆領導集體整治腐敗現象的高壓態(tài)勢,以及蘊藏其背后的危機感和緊迫感。但任建明說,我們現行的這套反腐制度和機制不足以戰(zhàn)勝腐敗。中央希望能夠自上而下地推動反腐敗,但是在實際行動上,特別是在轉化為實際的反腐敗制度建設方面,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權力的過度集中、監(jiān)督和制衡機制的缺失,以及一些黨員或官員對法治的漠視,加劇了中國的反腐壓力。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強調了法治對政府規(guī)制的權威?!稕Q定》稱: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同時,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對此,習近平就《決定》起草情況向十八屆四中全會作說明時說,“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那些過去曾經因無視法治而成為貪腐重地的政府機構,迅速行動起來了。10月29日,國家發(fā)改委—這個中國*2權勢、也是最近腐敗案集中爆發(fā)的部委,馬上召開了加快法治機關建設的新聞發(fā)布會,會上,發(fā)改委法規(guī)司司長李亢說,發(fā)改委掌握大量的投資項目審批權,容易成為地方和企業(yè)公關的對象,這是發(fā)改委大力推進加快法治機關建設的一個重要的出發(fā)點,是要努力加以改善的。
  而國家發(fā)改委秘書長李樸民則自問自答道,怎么樣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特別是加強對行政審批權力運行的制約?就是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把能夠交給市場的交給市場;簡化審批程序;規(guī)范行政審批運作的程序;加強內部監(jiān)督和外部監(jiān)督。
  聽起來,那些政府官員心中,裝滿了依法行政的價值觀和方法論。盡管已經多次失望,但人們仍愿意對他們能夠踐行自己的承諾報以期待。
  在一個具有幾千年儒家思想傳統(tǒng)的社會里,很多時候人們期待法治,或許只是希望,當遭遇不公時,他們能有一個說理的地方,而不是滿臉迷茫和無助,十幾、幾十個人聚在一起,或站或蹲,或干脆下跪。
  來源:投資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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