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日期錯弊的檢查
  會計憑證中必須填寫制證日期,以反映經濟活動發(fā)生的時間;同時,還能起到監(jiān)督與控制的作用。如支票的有效期一般為10天,在支票上注明簽發(fā)支票的日期,便可起到超過10天支票失效的控制作用。填寫在會計憑證中的日期必須與實際情況相符,這樣,才能發(fā)揮這方面的控制作用。
 
  (一)會計憑證日期錯弊
  出現在會計憑證日期中的錯弊主要是:
  1.未寫日期
  如個別單位在簽發(fā)的支票上未寫明日期,失去了它應有的控制作用;個別單位在編制的記賬憑證中末寫填制日期,使其所反映的經濟活動不完整。
  2.所寫日期與實際情況不相符
  如個別單位簽發(fā)遠期支票,即簽發(fā)在支票上的日期為簽發(fā)日以后的某一日期,這樣,便延長了支票的有效期,從而削弱了日期在支票使用中的控制作用。
  3.有關會計憑證中的日期不相符
  主要表現在,個別單位記賬憑證中的日期與所附原始憑證中的日期相距太遠,甚至記賬憑證的日期早于原始憑證的日期。一般情況下,記賬憑證與原始憑證在日期上相近,且原始憑證上的日期早于記賬憑證中的日期。如果不是這樣,便說明存在著某種會計錯誤或弊端。
  如某單位出納員收取現金開出收據后,未將現金入庫,而將其挪用,收據暫存在保險柜中,兩個月后,將公款放回保險柜,根據收據編制記賬憑證。這樣,記賬憑證上的制證日期與原始憑證的填制日期相距兩個月,表現為兩個日期相距太遠。對于會計憑證日期錯弊,主要是運用審閱法和核對法,檢查會計憑證中有無制證或簽發(fā)日期,所標日期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有關會計憑證中的日期是否相符、銜接一致。
 
  (二)會計憑證日期錯弊查證
  當會計憑證日期有疑點或有不相符的情況,應先調查、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檢查問題。
  如對于上述出納員挪用公款的問題,檢查人員可以通過核對反映這筆收款業(yè)務的記賬憑證與原始憑證在日期上不相近發(fā)現疑點,然后,調查詢問出納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如會計主管人員、交款人員等),了解有關情況,查明出納員挪用公款的具體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