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撫順會計實務匯總相關內容賠償款需要做進項稅轉出嗎總結如下:
  【問題】
  我單位采購A公司原材料10000萬噸,A公司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貨款已經全部支付。我單位與B運輸公司達成協(xié)議,運費每噸300元,按實際運到數量開具運費 發(fā)票,另:實際運到數量與裝貨數量偏差率超過1%按照原材料價格(1000元/噸)賠償,本月收到運輸公司賠償款20萬元,20萬元賠償款需要做進項稅轉出嗎?
  【解答】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如果運輸公司實運數量與裝貨數量的偏差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則屬于非正常損失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但收到的賠償金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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