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單位將自建住房低于建造價格出售給職工個人,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解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規(guī)定,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關規(guī)定,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規(guī)定情形外,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職工取得的上述應稅所得,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辦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先將全部所得數(shù)額除以12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