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預交與應交應通過兩個明細賬戶核算
  一般納稅人對當月預交的增值稅與上交上月的增值稅賬務處理是不同。實際工作中,企業(yè)當月預交增值稅時,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賬戶核算。而當月繳納上期增值稅則通過“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賬戶核算。
  【例1】2009年9月20日,甲公司預交增值稅200000元,通過銀行付訖;月末,經計算甲公司當月增值稅進項稅額為520 000元,銷項稅額為980 000元;結轉當月未交增值稅。10月7日,甲公司通過銀行繳納上月未交增值稅。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9月20日,預交增值稅會計處理為: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200 000
  貸:銀行存款 200 000
  9月30日,結轉未交增值稅:
  結轉未交增值稅=(980 000-520 000)-200 000=260 000(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稅金)260 000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60 000
  10月7日,上交增值稅會計處理為: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60 000
  貸:銀行存款 260 000
  二、并非所有稅費都通過“應交稅費”賬戶核算
  如前所述,企業(yè)繳納的稅費有很多,但是,這些稅費并非都通過“應交稅費”賬戶核算。其中,印花稅、耕地占用稅等均不通過“應交稅費”賬戶核算,而是直接繳納并計入相關費用或資產賬戶。
  【例2】2009年1月8日,甲公司購買印花稅票,支付稅款3000元,以支票付訖。
  借:管理費用——稅金 3 000
  貸:銀行存款 3 000
  三、企業(yè)代扣代繳的稅費應通過“應交稅費”賬戶核算
  企業(yè)應交未繳納稅費一般應通過“應交稅費”賬戶核算。但是,不屬于企業(yè)應交未繳而應由企業(yè)代扣代繳的稅費也應通過“應交稅費”賬戶核算。如,應從職工個人工資收入中代扣代繳的的個人所得稅、來料加工代受托單位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等。
  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guī)定負有扣繳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時,應計算應納稅額,從其所得中扣出并代為交入國庫。企業(yè)作為職工薪酬所得的支付者,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之一。按照規(guī)定在向職工支付薪酬時,應代扣代繳職工個人所得稅。
  【例3】1月3日,甲公司根據“工資結算匯總表”結轉上月代扣代繳本單位職工個人所得稅 36 800元。8日,簽發(fā)支票一張,上繳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月3日,結轉個人所得稅: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36 8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36 800
  8日,上繳時個人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36 800
  貸:銀行存款 36 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