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主要從事家用高壓鍋的生產(chǎn),執(zhí)行的是《企業(yè)會計制度》。最近,為了擴大銷售、提高市場占有份額,公司打算采取“買一贈一”的方式促銷,即顧客買一個高壓鍋(市場價100元、成本70元),送一個公司生產(chǎn)的市價為10元的精美臺歷(成本6元)。請問,對這種“買一贈一”的銷貨方式該如何計算繳納稅款?又怎樣進行賬務處理?
  以“買一贈一”的方式促銷商品,主要涉及流轉稅和所得稅問題。按照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贈出的商品所體現(xiàn)的是一種內(nèi)部結轉關系,而不是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條件,因此會計上按成本轉賬。但是,在申報納稅時,應按稅法規(guī)定的視同銷售行為,計算各項應繳稅款。
  假定你公司當期銷售100個高壓鍋,同時送出100個臺歷,稅務處理如下:
  流轉稅方面,確認銷售高壓鍋的收入,其銷項稅額為1700元(100×100×17%)。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  117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
  同時,結轉高壓鍋的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7000
  貸:庫存商品7000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應視同銷售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你公司贈送臺歷的銷項稅額為170元(10×100×17%)。
  借:營業(yè)費用 770
  貸:庫存商品 6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從以上看出,你公司當期應申報增值稅銷項稅額1870元(1700+170),并據(jù)此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所得稅方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079號)中規(guī)定:“企業(yè)將自己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chǎn)性機構、捐贈、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時,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其產(chǎn)品的銷售價格,應參照同期同類產(chǎn)品的市場銷售價格;沒有參照價格的,應按成本加合理利潤的方法組成計稅價格。”因此,你公司向顧客贈送臺歷的行為應視同銷售,計算其相應的所得400元(10×100-6×100)。因此,你公司在申報當期企業(yè)所得稅時,還應將贈品的所得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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