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國稅發(fā)[2009]91號第九條規(guī)定: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一)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ǘ┱w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
 ?。ㄈ┲苯愚D讓土地使用權的。
  第十條規(guī)定: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ㄒ唬┮芽⒐を炇盏姆康禺a開發(fā)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xù)的;
 ?。ㄋ模┦。ㄗ灾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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