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團公司以其部分不動產對全資子公司進行投資,該不動產的評估價為2億元。集團公司將1億元作為對子公司的實收資本。如何確定集團公司的投資成本?投資溢價部分是否視同捐贈支出?
  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yè)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企業(yè)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ㄒ唬┩ㄟ^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ǘ┩ㄟ^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據此,集團公司以其部分不動產對子公司進行投資,應以該部分不動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其取得子公司股權的成本。
  如果集團公司的投資協議,子公司股東會決議,驗資報告及登記事項等資料確定,集團公司雖以部分不動產2億元進行出資,取得其在子公司注冊資本所占份額為1億元,則另1億元屬于子公司收到的投資者出資超過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為資本溢價。此時集團公司取得子公司股權的投資成本為2億元(不考慮稅費)。
  如果集團公司的投資協議,子公司股東會決議,驗資報告及登記事項等資料確定,集團公司雖以部分不動產2億元進行投資,但其出資額為1億元,同時取得其在子公司注冊資本所占份額也為1億元。則另外1億元屬于對子公司的捐贈。此時,集團公司取得子公司股權的成本為1億元(不考慮稅費)。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規(guī)定,子公司應將1億元確認為營業(yè)外收入,而不是資本公積,該項收入,子公司應繳納企業(yè)所得稅。集團公司將1億元的不動產對子公司進行捐贈,應視同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yè)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和企業(yè)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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