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中特有的一種票據行為。提示承兌是匯票中特有的票據行為。
  商業(yè)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fā)并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fā)交由付款人承兌。商業(yè)承兌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時,必須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否則付款人可予以拒絕。并且這種拒絕不具有拒絕承兌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yè)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匯票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商業(yè)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簽發(fā)收到匯票的回單,記載匯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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