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jù)損毀、避免危害發(fā)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的定義:
  行政強制執(zhí)行措施,又可以稱為執(zhí)行性強制措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jù)損毀、避免危害發(fā)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1]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之規(guī)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以下五條: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ǘ┎榉鈭鏊⒃O施或者財物;
 ?。ㄈ┛垩贺斘?;
 ?。ㄋ模﹥鼋Y存款、匯款;
 ?。ㄎ澹┢渌姓娭拼胧?。
  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手段多種多樣,可以分為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3類。
  行政強制措施的類別:
  行政強制措施是在行政措施的基礎上,用“強制”一詞對行政措施的范圍和屬性加以限定,與行政措施相比,行政強制措施的范圍縮小了,其屬性也有了“強制”的限定,但其內(nèi)涵和實際所指仍然應該是一類具有共同屬性的辦法或手段,只不過是帶有強制性的一類辦法或手段罷了。因此,行政強制措施仍然是一個概括性、包容性的概念,其中可以含有不同形態(tài)的、甚至差異較大的不同形態(tài)的具體的行政強制措施,根據(jù)使用場合和所追求目標的不同,并考慮到與行政強制的形式相對應,可以將行政強制措施劃分為以下三種類型或形態(tài):
  一、執(zhí)行性強制措施
  執(zhí)行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針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義務的相對人,為促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xiàn)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tài)所采取的強制措施,又可以稱為行政強制執(zhí)行措施,甚至直接稱為行政強制執(zhí)行。其實,行政強制執(zhí)行與其說是一種行為,倒不如說是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行政主體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直接作用于相對人,以確保義務內(nèi)容的實現(xiàn)。對這種行政強制措施,法律也有主體、方式、程序和時限等要求。行政強制執(zhí)行是對采取行政強制執(zhí)行措施全過程的綜合概括,其中起決定作用、居于中心地位的仍然是行政強制措施。由于采取這種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實現(xiàn)義務的內(nèi)容,故在理論上和實務中習慣于將其稱為執(zhí)行性強制措施,它理應成為整個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形態(tài)或一個組成部分。將執(zhí)行性行政強制措施排除在行政強制措施之外,在邏輯上是說不通的。
  二、即時性強制措施
  即時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事態(tài)緊急的情況下,為排除緊急妨礙、消除緊急危險,來不及先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直接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chǎn)或行為采取的斷然行動。行政即時強制的決定與實施往往同時作出,二者之間一般沒有時間間隔,也很難作先后之分。因此,在實務中觀察,行政主體采取的是一個斷然的行動,有關相對人感知的是限制或影響自身權益的手段或措施。這是人們一般對行政即時強制和行政即時強制措施不加區(qū)分的主要原因。此外,由于即時強制是在事態(tài)緊急的情況下實施的,其過程相對短暫,其程序也比較簡單、甚至沒有強制性程序,故行政即時強制措施幾乎可以等同于行政即時強制。但是在觀念上,我們?nèi)匀豢梢詫⑿姓磿r強制措施理解為行政即時強制過程中所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簡稱行政即時強制措施。7>
  三、一般性強制措施
  這類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情況,或者為了預防、制止、控制違法、危害狀態(tài),或者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jù)現(xiàn)實需要,依職權對有關對象的人身或財產(chǎn)權利進行暫時性限制的強制措施。與執(zhí)行性強制措施不同,在采取這類強制措施之前,并沒有為被強制的相對人設定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采取這類強制措施的目的也不是為了促使相對人履行義務,其具體目的因遇到的具體情況和行政機關追求目標的不同而不同,可能是為了查明情況,也可能是為了預防、制止或控制違法行為、危害狀態(tài),還可能是為了保障和輔助后續(xù)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與即時強制措施也不同,在采取這類強制措施之前,不存在作為即時強制事實條件的“緊急事態(tài)”,一般也沒有其他特別緊急的情況,它完全是在“不緊急”或正常情況下根據(jù)需要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手段方法多種多樣,無法進行全面的描述,但以強制時實力所達對象不同,可把行政強制措施歸為下列三類:
 ?。ㄒ唬θ松碜杂傻南拗啤?/div>
  法律通常應在下列情況下授予行政主體對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權:一是在醉酒、精神病發(fā)作等狀態(tài)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對其本人的危險或對他人的安全構成威脅;二是意欲自殺,非管制不能保護其生命;三是存在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預防或救護的情形。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國的立法中種類繁多,如:保護性約束,立即拘留、強制扣留,強制搜查,強制隔離,強制治療,現(xiàn)場管制,強行驅散等。
 ?。ǘω斘锏母鞣N處置。
  行政主體在行政強制措施領域對財物的處置表現(xiàn)為對所有權四項權能即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各項處理。其具體表現(xiàn)為對財物的查封、扣押和凍結,對財物的使用,對財物的處分,對財物使用的某種限制等。
 ?。ㄈψ≌葓鏊倪M入。
  當公民的生命、身體、財產(chǎn)有迫切危害,非進入住宅等場所不能救護或不能制止時,顯然有必要允許行政主體的工作人員即時進入。但即時進入公民住宅必須有法律明確的授權。
  目前我國法律尚不完備,尚未制定統(tǒng)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情況下,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手段表現(xiàn)為“雜”、“亂”、“濫”、“重”。還需要通過進一步的立法進行規(guī)范和完善。
  高頓網(wǎng)校溫馨提示:高頓網(wǎng)校為您提供權威、專業(yè)的初級實務、高級實務、稅務處理、技能拓展、全面會計實務等資訊。在線會計實務試題,每天免費直播上課,更多精品網(wǎng)課免費試聽。高頓網(wǎng)校會計實務頻道為大家提供大量的會計入門基礎知識,對會計從業(yè)人員非常有參考價值。
會計實務精彩推薦:2015年初級會計實務知識詳解會計人必看知識!如何做會計報表財會專家解讀:會計電算化
關注公眾號
快掃碼關注
公眾號吧
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