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xiàn)行的資源稅主要有以下3個特點和作用
(1)具有特定的征收范圍和調節(jié)礦租收益的特殊作用.
人力、物力、財力從廣義上講都是資源,但在理論上作為資源稅的課稅對象應限于自然資源,限于具有商品屬性的國有自然資源,如礦藏、水源、森林、山嶺、草原、灘涂等.考慮到我國資源開采的實際情況,現(xiàn)行資源稅只對礦產品和鹽征稅,發(fā)揮調節(jié)礦租收益的獨特作用.
(2)從量定額征稅,稅額有高有低.
資源稅按噸、立方米等自然單位確定應稅產品的稅額;不同的納稅人由于開采同一應稅產品的資源條件(包括資源品位、儲量、開采難易、選礦條件、地理位置等因素)存在差異,其單位稅額也就高低不等,呈現(xiàn)出相應的差別.一般來講,資源條件好、負擔能力強的,單位稅額相應就高一些;反之,稅額相應就低一些.如原油,*6的單位稅額為每噸24元,最低的只有8元.資源稅的這一特點使之與從價定率征收的稅種區(qū)分開來,也與實行統(tǒng)一稅率或稅額的多數稅種區(qū)分開來.從量定額征收方法簡便易行而且可以根據資源條件直接確定不同的稅額,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穩(wěn)定,企業(yè)增利不增稅,減利不減稅.這樣,既可以充分調節(jié)級差收入,又能促進企業(yè)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3)資源稅還具有受益稅的特點.
在我國,國家既是自然資源的所有者,又是政治權力的行使者.資源稅實質上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和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雙重權力對開采者征收的一種稅,是國家采用稅收手段收取的自然資源所有權經濟報酬.資源稅一方面體現(xiàn)了有償開發(fā)利用國有資源,一方面也體現(xiàn)了稅收的強制性、固定性等特征.關于我國開征資源稅的問題,早在1980年第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審議通過的當年國家預、決算報告中已經提出.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全面推行,企業(yè)無償使用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資金等弊端逐漸都暴露了出來,如采礦方面出現(xiàn)了亂采亂挖、采富棄貧、采大棄小、采易棄難等破壞和浪費資源的問題.另外,我國地域遼闊,各地資源及開發(fā)條件存在很大差異,如對這種差異形成的級差收入不進行調節(jié),直接就會形成企業(yè)利潤分配之間的苦樂不均.為了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yè)之間的分配關系,促進合理開發(fā)并保護有限的自然資源,我國從1984年10月1日起對開采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就開征了資源稅.當時只對原油、天然氣、煤炭三種產品(后又加了一個鐵礦石)征收,其他礦產品暫緩征收資源稅.1994年稅制改革時,首次對礦產資源全面征收資源稅,并將鹽產品納入了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同時取消鹽稅,改為對鹽的生產征收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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