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yè)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fā)[1993]149號)第八條轉讓無形資產規(guī)定,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tài)、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
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
(一)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yè)稅。
土地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
(二)轉讓商標權,是指轉讓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三)轉讓專利權,是指轉讓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四)轉讓非專利技術,是指轉讓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提供無所有權技術的行為,不按本稅目征稅。
(五)轉讓著作權,是指轉讓著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圖形著作(如畫冊、影集)、音像著作(如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
(六)轉讓商譽,是指轉讓商譽的使用權的行為。
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yè)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征稅。
應該說,電腦軟件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無形資產,只是企業(yè)通常會計核算上是作為無形資產核算的,購進上述軟件時企業(yè)都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而且我們理解,按照現(xiàn)行增值稅條例及細則規(guī)定,對此進項稅額是可以扣除的,相應的所述軟件再行轉讓應該是發(fā)生了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但征管實踐中,不論是對進項稅稅額的抵扣還是對再行轉讓的應稅界定,都有不同的聲音。建議貴公司在進行相關納稅處理之前與主管稅務機關再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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