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因購房者在履行購房合同時違約而收取的違約金和更名費,實際構成了房屋銷售價值,并在房屋轉讓時取得了收入。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guī)定,《暫行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因此,該違約金和更名費應并入其房屋轉讓收入計征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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