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正面需要蓋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正面的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缺一不可,印泥為紅色,印章必須清晰,印章模糊只能將本張支票作廢,換一張重新填寫重新蓋章。正面和反面都需要蓋銀行預留印鑒(一般是財務章、法人章),位置:正面在中下部,反面蓋在第一個“被背書人”下面的框里。
現金支票
現金支票,“轉賬支票”的對稱。是指存款人用以向銀行提取或支付給收款人現金的一種支票。中國現金管理制度和結算辦法規(guī)定,在銀行開戶的各國營企業(yè)、事業(yè)、機關、團體等單位,只能在允許使用現金的范圍內使用現金支票,并應寫明款項用途,接受銀行的監(jiān)督?,F金支票不可用于轉賬。已簽發(fā)的現金支票遺失,可向銀行申請掛失。掛失前已支付的,銀行不予受理。
簽發(fā)流程
1.出票:客戶根據本單位的情況,簽發(fā)現金支票,加蓋預留銀行印鑒。
2.提示付款:收款人持現金支票到出票人開戶行提示付款,收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現金支票背面“收款人簽章”處簽章,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交驗本人身份證件,并在現金支票背面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fā)證機關。
3.領取現金。
4.掛失止付:現金支票喪失,失票人需要掛失止付的,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由銀行提供,同時按標準交費。
1.購買支票:客戶現金支票使用完畢后,應在現金支票領用單上加蓋預留銀行印鑒,同時按標準交費,領取空白現金支票。
2.客戶簽發(fā)票據應按照《支付結算辦法》和《正確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規(guī)定》記載。簽發(fā)現金支票時,應用鋼筆蘸墨汁或黑色炭素筆按排定的頁次順序填寫。
3.簽發(fā)現金支票時,出票人必須查驗銀行存款是否有足夠的余額,出票人所簽發(fā)的支票金額必須在銀行存款賬戶余額以內,不準超出銀行存款賬戶余額簽發(fā)空頭支票。對簽發(fā)空頭支票或印章與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銀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fā)空頭支票或印章與預留印章不符的支票的人,銀行可根據情節(jié)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簽發(fā)支票。
4.“出票人簽章”欄應加蓋預留銀行印鑒,缺漏印章或印鑒不符時,銀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罰款。
5.要嚴格執(zhí)行支票有效期限的規(guī)定。支票付款的有效期為10天(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有效期限從簽發(fā)支票的次日算起,到期日如遇節(jié)假日順延。過期支票作廢,銀行不予受理。簽發(fā)支票必須填寫當日日期,不得簽發(fā)遠期支票。
6..現金支票提示付款期限為10日,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7 .客戶結清銷戶時,應將未用空白支票繳還銀行。
8. 現金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出票人開戶行)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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