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的措施有抵押反擔保、質押反擔保、保證反擔保、應收賬款質押形式、保證金反擔保五種形式。反擔保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后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xiàn)而設定的擔保。
(一)留置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是由其本身的特點所決定的。依《擔保法》關于留里的規(guī)定,只有因保管、運輸、加工承攬等特定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方可對按合同約定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chǎn)行使留置權,以保障其特定債權的實現(xiàn)。而擔保人與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擔保人并不占有債務人的動產(chǎn),無從發(fā)生留置權;擔保人因承擔擔保責任而產(chǎn)生的對債務人的追償權,亦不屬于因保管、運輸、加工承攬合同而發(fā)生的特定債權之列。擔保人即使因其他合同關系(如借用、保管等)而占有了債務人的動產(chǎn),該動產(chǎn)與其因承擔擔保責任而產(chǎn)生的追償權之間也無成立留置權所必須的“牽連性”,不能發(fā)生擔保追償權實現(xiàn)的留置權;而如果債務人與擔保人另行約定將擔保人因其他合同關系而占有債務人的動產(chǎn)作為保障其追償實現(xiàn)的擔保物,比如乙是一個倉儲公司,它為甲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約定以在乙的倉庫內甲的貨物作反擔保,則所形成的擔保關系應為質押反擔保,而不是什么“留置反擔保”。
(二)定金是作為主合同的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給付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與其他擔保方式擔保效能的單向性不同,定金的擔保效能具有“雙向性”,根據(jù)“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反擔保合同既不屬于當事入雙方互負對等義務的雙務合同,更不是主合同,反擔保的擔保效能只能單向地指向擔保人對債務人的追償權而沒有“雙向性”。擔保人不履行擔保合同所設定的義務的,只能由債權人向其追究擔保責任,被擔保人及反擔保人均無權要求其承擔責任,即使本擔保人收取擔保費、“保證金”,也只發(fā)生返還、劃付的問題而無“雙倍返還”的罰則。顯而易見,定金擔保的適用前提及其規(guī)則均無法轉用于反擔保,所以定金也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在排除了留置、定金作為反擔保方式的可能性之后,反擔保的方式即只剩下了保證、抵押和質押三種:
(一)保證反擔保,又稱信用反擔保,是保證擔保方式在反擔保中的適用,即債務人之外的保證人與本擔保人約定,當本擔保人取得對債務人的追償權而債務人不向其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向本擔保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反擔保方式。保證反擔保是實踐中較常采用的一種反擔保方式。比如甲要向銀行貸款,找到乙為其作保證;乙告訴甲可以為其保證,但為了降低風險,要求甲再找一個保證人丁,在乙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甲和丁求償。這就是典型的保證反擔保。
(二)抵押反擔保,是指債務人或其他人不移轉對其特定財產(chǎn)的占有而將該財產(chǎn)作為本擔保人追償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被追償?shù)膫鶆諘r,本擔保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比如甲要向銀行貸款,找到乙為其作保證;乙告訴甲可以為其保證,但為了降低風險,要求甲將他所有的廠房為其作擔保,在乙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拍賣甲的廠房并優(yōu)先受償。
(三)質押反擔保,是指債務人或其他人將其動產(chǎn)或財產(chǎn)權利憑證移交本擔保人占有或辦理出質登記,將該動產(chǎn)或權利作為本擔保人追償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被追償?shù)膫鶆諘r,本擔保人有權依法以該動產(chǎn)或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比如甲要向銀行貸款,找到乙為其作保證;乙告訴甲可以為其保證,但為了降低風險,要求甲將他所有的一塊價值較高的鉆石交給他,在乙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拍賣甲的鉆石并優(yōu)先受償。
通過分析可以看到,反擔保的方式只包括保證、抵押、質押三種,反擔保人則既可以由債務人充任(保證反擔保除外),也可由債務人以外的人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