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區(qū)別補助來源,一般來說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社保出。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由單位出。
根據需計提人員的工作性質和來源作如下分錄:
由社保出
收到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或應付職工薪酬)
支付時:
借:其他應付款(或應付職工薪酬)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由企業(yè)出
計提時:
借:生產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入職工對應的相關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支付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應付職工薪酬是企業(yè)根據有關規(guī)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
企業(yè)應當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應付職工薪酬的提取、結算、使用等情況。該科目的貸方登記已分配計入有關成本費用項目的職工薪酬的數額,借方登記實際發(fā)放職工薪酬的數額,包括扣還的款項等。該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yè)應付未付的職工薪酬。
工傷保險賠償打款到單位還要扣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中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的規(guī)定,現就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1.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guī)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2.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guī)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工傷醫(y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y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guī)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3.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對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稅款,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按相關規(guī)定予以退還。
由此可以看出工傷賠償款是不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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