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營安排,是指一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共同控制的安排。
一,共同控制及其判斷原則
1.概念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關約定對某項安排所共同的控制,并且該安排的相關活動必須經(jīng)過分享控制權(quán)的參與方一致同意后才能決策。
2.判斷原則
在判斷是否具有共同控制時,首先判斷是否所有參與方或參與方組合集體控制該安排,其次再判斷該安排相關活動的決策是否必須經(jīng)過這些參與方一致同意。
(1)集體控制
如果所有參與方或一組參與方必須一致行動才能決定某項安排的相關活動,則稱所有參與方或一組參與方集體控制該安排。
在判斷集體控制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①集體控制不是單獨一方控制。
②盡管所有參與方聯(lián)合起來一定能夠控制該安排,但在集體控制下,集體控制該安排的組合指的是那些既能聯(lián)合起來控制該安排,又使得參與方數(shù)量最少的一個或幾個參與方組合。
③能夠集體控制一項安排的參與方組合很可能不止—個。
(2)相關活動的決策
①當且僅當相關活動的決策要求集體控制該安排的參與方一致同意時,才存在共同控制。
一致同意的規(guī)定保證了對合營安排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個參與方均可以阻止其他參與方在未經(jīng)其同意的情況下就相關活動單方面作出決策。
②“一致同意”中,并不要求其中一方必須具備主動提出議案的能力,只要具備對合營安排相關活動的所有重大決策予以否決的權(quán)力即可;也不需要該安排的每個參與方都一致同意,只要那些能夠集體控制該安排的參與方意見一致,就可以達成一致同意。
③如果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組合能夠集體控制某項安排的,不構(gòu)成共同控制。即,共同控制合營安排的參與方組合是唯一的。
(3)僅享有保護性權(quán)利的參與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①保護性權(quán)利,是指僅為了保護權(quán)利持有人利益卻沒有賦予持有人對相關活動進行決策的一項權(quán)利。
②保護性權(quán)利通常只能在合營安排發(fā)生根本性改變或某些例外情況發(fā)生時才能夠行使,它既沒有賦予其持有人對合營安排擁有權(quán)力,也不能阻止其他參與方對合營安排擁有權(quán)力。
二,合營安排中的不同參與方
1.只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一項安排就可以被認定為合營安排,并不要求所有參與方都對該安排享有共同控制。
2.對合營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分享控制權(quán)的參與方)被稱為“合營方”;對合營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被稱為“非合營方”。